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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获,助听器费用终被认定为必要支出
发表时间: 2025-09-28 文章来源:会展编辑 浏览:0

2024年1月25日,武汉市民万洋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万洋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颞骨骨折及听力损伤。经过96天住院治疗及两次手术,其身体功能虽有所恢复,但仍遗留右膝活动受限、持续性耳鸣及双耳听力下降等问题。

        

2025年2月,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确认万洋构成十级伤残。同年3月,湖北省康复辅具技术中心进一步明确:万洋需长期佩戴国产大功率助听器(单价5000元,每6年更换一次)及踝足矫形器(单价1000元,每年更换),相关费用属于必要且合理的康复支出。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综合医疗记录、鉴定意见及生活实际,支持了包括助听器在内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并核定万洋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5,347.74元。然而,承保肇事车辆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出上诉,主要争议点集中在两点:一是听力损伤未单独构成伤残,是否应赔偿助听器费用;二是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 

2025年9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法院指出,助听器虽非因听力单独评残而配置,但系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听力障碍所需,属于整体伤残康复中不可或缺的辅助手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必要、合理”的赔偿原则。同时,结合万洋父母年龄及农村户籍实际情况,一审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亦无明显不当。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赔偿总额为36万余元,但在扣除医疗费、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等必要支出后,万洋实际到手金额约为17.8万元。这笔款项需覆盖其未来多年的康复器具更换、功能维护及因劳动能力受限带来的收入损失。


此案反映出当前人身损害赔偿实践中,对“轻度伤残”及辅助器具必要性的认定仍存在一定争议。司法机关此次以生活实际和医学依据为出发点,作出兼顾法理与情理的判决,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


我们期待,未来保险理赔机制能更充分考虑伤者的实际生活需求,避免将“是否单独构成伤残”作为辅助器具赔付的唯一门槛。同时,也希望相关制度设计能进一步细化对十级伤残等“轻残”群体的保障,让每一位因事故致残的公民,都能获得有尊严、可持续的康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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